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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时间:年5月5日)
碗碟之类的餐具可以认为是食物的载体,U盘、硬盘之类的电子存储介质普遍被认为是电子数据的载体,参见图1所示。
图1两种不同类型的载体从证据法学角度看,碗碟之类的食物载体,U盘、硬盘之类的电子数据载体,虽然均名为载体,但它们之间其实是存在本质不同的;而且,这种本质不同,并不是指它们的物质组成方面的本质不同,而是它们作为载体时的参与程度或作用机理存在本质不同。
之所以要深究载体问题,是因为目前人们流行认为U盘、硬盘之类的电子存储介质中存储的是电子数据,所以将电子存储介质视作是电子数据的载体;然而,以这种信息技术领域中的习惯说法作为证据法学领域的理论基础,再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定证据种类,就导致作为“电子数据”证据的载体的电子存储介质的法律地位有些不明不白,甚至让人误以为电子证据的本质特征是电子数据,由此引发人们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质疑。
一、基本概念层次上的本质不同
碗碟之类的食物载体在盛放食物时,食物是食物,碗碟是碗碟,它们均是由实物态物质组成的物品,二者之间是可以截然分开的。
相比之下,U盘、硬盘之类的电子数据载体,人们普遍认为其中存储有电子数据;但实际上,参见图2所示,这种所谓的电子数据,不管是其中的每一位,还是由多位电子数据形成的电子文件,并不是以物品的形式存放其中的。具体地说,在U盘、硬盘之类的电子存储介质内部存储单元中,实际上存储的是表示电子数据的存储态电子信号,如:机械硬盘的磁性盘片上的磁存储单元中存储的用其磁场极性正、负对应表示0、1数据的磁场信号,U盘中闪存芯片内部的闪存单元中存储的用其电压高、低对应表示0、1数据的电场信号。
图2磁存储单元和电子存储单元由此看来,由于电子数据并不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物品,因此人们习惯使用的“电子存储介质中存储的电子数据“的说法其实并不准确,而将这种信息技术领域的习惯说法迁移到证据法学领域之后,容易让人误将实际上属于逻辑证据或信息证据范畴的电子数据当成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物证来看待,进而导致人们对电子证据及其本质特征的认识发生偏差,甚至有可能对法庭上的质证和采信产生不利影响。
二、微观层面上的本质不同
微观地看,在图3所示的由浮栅隧道场效应管组成的闪存单元中,实际用于表示电子数据的存储态电场信号位于浮置栅极中,该电场信号是由一定规模的电场形成的,有一定的分布范围形状和强度分布规律,能通过电场效应透过其周围的绝缘层与控制栅极、漏极、源极之间发生作用。因此,该存储态电子信号具备了“由一定规模的物质组成、有一定的分布范围形状、能与其它物质或物品发生相互作用“的物品特性,实际上属于由电场这种物质形成的场态电子物品。
图3闪存单元的组成结构和逻辑模型进一步看,位于浮置栅极中的表示电子数据的存储态电场信号,虽然可以看作是场态电子物品,但这种物品并不能像米饭、面条、肉蛋、蔬菜、汤汁之类的由实物态物质形成的食物那样能被放进去和倒出来,而只能通过电场效应、电磁感应之类的效应与控制栅极、漏极、源极之间发生作用,实际上是以单向的、间接的物质关联方式等效地起作用,其原物仍然位于浮置栅极中。
更进一步看,机械硬盘的磁性盘片上的磁存储单元中存储的磁场信号,U盘中闪存芯片内部的闪存单元中存储的电场信号,为了能表示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它们实际上发生了”翻天覆地“般的变化,或者说,它们付出了“刻骨铭心“的代价,如:磁场极性由正变负或由负变正,电场电压由低变高或由高变低,等等。
如果将此类情景类比成人的动作,那就好比是:人由原来的正常站立变成了倒立(即极性翻转),人由原来正常站立变成蹲着(即电压由高变低)。显然,长期倒立,长期蹲着,并不是人能长期保持的自然状态,是付出了代价的!
由此看来,为了能存储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电子存储介质内部的存储单元及其中的存储态电子信号是深度参与其中的;并且,其存储和读出过程其实很复杂,并没有以原物形式进行存储和读出,而是通过电场效应、电磁感应之类的效应等效地实现的单向、间接的物质关联,不像碗碟类载体那样,食物放进去之后,食物倒出来之时,在物质成分上,食物仍是食物的原物!
三、正本清源式的学术观点
可以想见的是,电子存储介质中实际存储的是表示电子数据的电子信号,虽然只是一句大实话,但有悖于人们目前已经形成的习惯认知,还会导致人们对电子证据的认知发生根本性转变。换言之,是继续迎合人们已经形成的习惯认知,还是正本清源式地更新认知,就成为电子证据理论研究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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